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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被告何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胡某某诉称:原告和被告于2014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5月在蕉岭县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同年12月生儿子何**。由于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生双方因琐事经常吵架,过着分分离离的生活,没有夫妻之间的相互照顾。上个月被告甚至因琐事动手打原告,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原告经常回娘家住,一住就两三个月,几乎没钱家用,孩子衣物被告从未买过,疫苗未给钱打过,被告多次从佛山会老家,不是先看完原告母子,对原告母子从没有感情。8月29日,因拉网线问题被告动手打原告,致使原告全身肿痛,满脸淤青,住院7天,有司法鉴定报告,但被告从未过问,深深伤害了原告,使原告失去了与他共同生活的信心。婚生儿子才九个半月,一直是原告和娘家人照料,被告经常赌博,并有暴力的倾向,孩子应归原告抚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子何**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直至独立生活止。

被告辩称

被告何某某辩称:一、原、被告是于2013年间经人介绍认识后,2014年2月同居共同生活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河口基塘村路口文乐摩托车维修部。在双方信任后于2014年5月12日在蕉岭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12月6日婚生儿子何**。双方婚姻基础牢固,不是草率婚姻。原告诉称:一住就二、三个月,几乎无钱家用,并无此事。2014年12月原告做月子后一直居住在三水u0026amp;amp;ldquo;文乐摩托车维修部u0026amp;amp;rdquo;,直到2015年5月1日原告回娘家被告都给了4000元。2015年8月29日,是因婆媳之间琐碎、看电视引起,夫妻争吵双方相互动手打架,被告动手用力大一点造成原告有小伤,被告十分内疚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2015年9月6日,原告带走了双方共同的银行存款和被告身份证,故不存在原告母子居住无钱用。综上所述,被告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二、请求婚生儿子何**早日回到父亲身边,被告有固定收入,老家有固定住所,被告父亲有固定收入,还有母亲帮忙照顾,被告也能能力抚养儿子。三、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1月左右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5月12日双方自愿到蕉岭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12月6日婚生一子名何某甲。婚后被告在佛山市山水经营摩托维修店,原告则主要负责照看孩子,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习惯存在差异,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引起争吵,原告因此常回娘家生活,双方聚少离多。2015年8月,双方又因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原告因此而受轻微伤住院治疗。被告事后对此所做的沟通照顾工作在主动性、真诚性的外在表现上没有让原告感觉到有足够的夫妻之情,原告据此认为双方感情破裂,故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请求。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以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愿结婚的,其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依法受法律保护。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因脾气性格差异、沟通缺乏、经济收支、相互关心照顾等原因难免会产生一些矛盾,双方均应以对婚姻、对家庭负责任的态度来积极面对,努力沟通解决。特别是被告,既然不同意离婚,希望和好,就更应该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方法挽回原告的感情,弥补自己的行为对原告造成的伤害。今后,只要原、被告双方多沟通、多商量,互相尊重,以子女的健康成长为重,双方矛盾是可以解决的,双方是可以和好的。案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

二、驳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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