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肖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