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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刘**离婚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林**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柳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林*生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林*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林*生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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