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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诉被告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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