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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蓝*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蓝*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蓝*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在打工期间认识,交往不久即同居生活,并于年月日共同生育女儿蓝*乙。年月日,双方在上林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和而经常吵架。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因忍受不了被告的粗暴行为,原告于2013年10月到广东打工,期间,被告还经常到原告打工的地方去骚扰和威胁原告,致使原告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原告曾于2014年8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被告离婚。之后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的状态,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孩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500元。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结婚证原件,证明原、被告登记结婚的事实;3、(2014)上民一初字第78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曾于2014年8月向法院起诉离婚,之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对原告还有感情,被告不同意离婚。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证人罗*的出庭证词,证明这两年原告一直在外打工,既没回家看过小孩,也没有给过孩子抚养费,更没有跟被告有过任何电话联系。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亦无异议。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已完全破裂?是否应当判决准许离婚?2、如法院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孩子应如何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和债务应如何分割或分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4月在广东打工时认识、恋爱,双方交往不久即同居生活,并于年月日共同生育女儿蓝*乙。年月日,双方在上林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曾于2014年8月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完全破裂的地步,并于同年11月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之后双方继续分居生活,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5年9月1日,原告以法院于2014年11月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继续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孩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500元。被告辩称,被告对原告还有感情,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在庭上陈述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上林县乡村庄的一栋两层四间楼房,但该楼房被告的母亲也有份;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原告主张没有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有建房欠款40000元。被告对其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没有提交相关证据,原告亦不予认可。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不久即同居生活,在生育了一个孩子后才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4年11月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继续分居生活,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说明婚后双方没有培养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原告诉称“法院于2014年11月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继续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有被告提供的证人出庭证词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所以,原告诉请离婚理由成立,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原告主张抚养孩子蓝*乙,因孩子随被告生活,已习惯当地的生活、学习环境,若改变孩子的生活、学习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所以,蓝*乙应由被告直接抚养,且被告也有抚养孩子的能力。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原告的经济能力,应由原告支付孩子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每月400元为宜,支付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在被告抚养孩子期间,原告对婚生孩子有探望权。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原、被告在庭上均主张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上林县乡村庄的一栋两层四间楼房,但该楼房被告的母亲也有份,因该房屋涉及第三人,且第三人未到庭,故本院在本案对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处理;原、被告均主张无夫妻共同债权,被告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因原告不认可,且无相关证据证实,故本院在本案中对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不予处理。待判决之后原、被告可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周*与被告蓝某甲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儿蓝*乙由被告蓝*甲监护抚养,由原告周*支付孩子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每月400元,定于每月月底前支付当月孩子抚养费,并从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支付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开户行:中国农**竹溪支行,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中院诉讼费专户,帐号:2017),逾期未预交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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