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陈**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冯**与被执行人陈**的离婚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城法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及云浮**民法院作出的(2015)云中法民一终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名下有房产、车辆可供执行。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名下位于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环湖南路18号心湖国际小区9幢1单元302室(房产证号:201402114),查封期间不得对该房产进行转让、出卖、赠与、过户、抵押等处分行为。

二、查封被执行人陈**名下的一辆丰田牌小汽车(车牌号码:浙J5338Q),查封期间不得对该车辆进行转让、出卖、赠与、过户、抵押等处分行为。

三、上述财产,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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