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张*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傅**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黄*、被告张*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原告与被告于年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张*乙,被告婚前欠债太多,不够了解对方,婚后感情也不和,性格不合。原告于2015年1月4日离开去了南京工作,2015年8月2日回来,本以为被告会改过,没想到变本加厉再伤害原告,原告面临巨大的压力,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l、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张*乙(年月日出生)由原告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6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甲答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上说的理由,说被告欠债被告没有意见。被告主要是考虑小孩的问题,最好还是不要离婚。而且被告觉得感情这一块没有不合,只是原告单方面这样认为。小孩肯定是第一位,有了小孩后要多为小孩考虑,从结婚到现在,被告觉得自己对家庭、原告和小孩没有什么变化,可能是原告觉得时间长了对她不好了。家庭矛盾是每个家庭都会有的,但是被告认为不能说因为吵架和闹矛盾动不动就要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在网上认识,经过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名女儿张**。原、被告系初婚。婚后由于原告无稳定工作,被告月收入仅三千余元,婚姻生活的经济压力巨大,进而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酿成诉讼。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挽回与原告的感情和婚姻,为女儿营造一个完整的家。原告本次诉讼为首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小孩出生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感情是维系夫妻关系的纽带。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并生育女儿,说明双方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在夫妻共同生活中,矛盾与摩擦是很难避免的,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以及对子女尽责的态度,加强理解与沟通。希望被告发挥才学脚踏实地努力工作,担当起家庭顶梁柱的重任,赚钱养家的同时更要照顾原告的感受,在言行上把对原告的爱充分表达出来重新点燃原告对未来的信心;希望原告能够体谅被告赚钱养家的艰辛,主动分担家庭经济压力,用积极的心态面对困难克服困难。相信只要夫妻同心,也能白手起家,用勤劳换来富裕美好的将来,恢复重建幸福美满的家庭,让女儿生活在一个完整的家庭中得以健康成长,为女儿树立一个好榜样。故对于原告本次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黄*与被告张*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人民法院。在上诉期内本判决不生效。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