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凌*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凌*以要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黄*的婚姻纠纷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凌*在案件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体现,其撤诉理由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