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已与被告谭*协商和好,双方愿意继续经营家庭及夫妻感情为由,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在案件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表现,其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