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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已与被告谭*协商和好,双方愿意继续经营家庭及夫妻感情为由,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李*在案件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表现,其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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