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经自行协商,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纠纷已解决,为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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