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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与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蒙*诉被告方*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蒙*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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