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云新法集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刘某某于2015年8月28日应支付15000元抚养费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工商、房产、国土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云新法执字第74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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