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与欧*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邓*申请执行欧*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欧*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二日内将婚生女儿欧**交给申请执行人邓*抚养,但被执行人欧*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做被执行人欧*思想工作,但欧*始终不肯将欧**交给申请执行人邓*抚养.本案执行的是欧**的抚养权,涉及到欧**的人身,不宜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宾阳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一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情形已经消失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