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韦**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韦*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积极处分,并无规避法律及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利益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本院退回原告韦*150元,余款150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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