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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以双方已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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