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天民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陈某某应支付24000元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无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2015年12月4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新兴县人民法院(2015)云新法执字第7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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