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甲与被告邹*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邹*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邹*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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