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以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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