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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甲与梁*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甲诉被告梁*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甲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甲以与被告梁*乙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该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梁*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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