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谢*与被执行人谢*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吴*已一次性履行了本案的执行款项及执行费、逾期利息,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吴*与黄*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宾*与丁*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蓝*与肖*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骆*与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甲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