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谢*与吴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谢*与被执行人谢*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吴*已一次性履行了本案的执行款项及执行费、逾期利息,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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