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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一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被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2年相识谈婚,1994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1995年10月4婚生一子张*。婚后感情尚好。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偶为琐事发生争吵、打架,被告动手打过原告。2014年4月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2015年3月27日双方再次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打了原告,原告离家在外居住至今。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以夫妻感情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愿与原告好好过日子。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的结合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感情需要不断培养和巩固,双方均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幸福生活。在共同生活中由于双方沟通不畅,导致夫妻之间出现一定的矛盾,但尚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且原告亦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法庭对双方感情基础、婚姻生活现状、双方之间矛盾产生的原因、和好可能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今后以夫妻感情、家庭、子女为重,相互关心体贴、信任、遇事多沟通商量,双方为缓和夫妻关系、化解矛盾共同努力,原、被告是能够和好如初的。为妥善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上诉人诉称

一审宣判后,原告王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家庭财产。其理由,双方是由父母做主结婚,婚姻基础很差;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因双方的性格、爱好及志趣不同,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语言,导致经常发生矛盾,上诉人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恩爱及家庭的温暖。被上诉人还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现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及儿子赶出了家门,在外居住,上诉人曾先后两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上诉人离婚,均未果,上诉人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辩称,双方虽是经他人介绍谈婚,但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双方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其经常在外打工,很少回家,对妻子及家庭照顾少,但是为了挽回及弥补妻子的感情,给了妻子10万元钱及金手镯一个。上诉人是因为双方在发生争吵的过程中,说了过激的话,才离家在外居住。现在其正在积极努力的挽回夫妻感情,故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二审中,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上诉人无证据证实。另查明,2014年5月至同年12月间,上诉人在未告知被上诉人的情况下,到上海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将被上诉人给的9万元全部损失,为此双方再次发生矛盾。

本院查明

除上述事实外,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已长达二十年之久,夫妻在长期的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关心与爱护不够,致使上诉人对其产生不满,对此,被上诉人亦有一定的责任。庭审中,被上诉人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不足,并在生活中也有所表示,正在努力的弥补对上诉人的歉疚,上诉人应念在夫妻二十多年的感情上,再给被上诉人一次机会。今后只要双方多加沟通与理解,多为对方着想,多为孩子考虑,克服各自的不足,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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