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蒋**与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甲诉被告洪*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甲、被告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蒋*甲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1月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对原告没有尽到照顾义务,原告生病后无法工作,被告没有给原告生活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慰藉,并且嫌弃原告没有工作,和其他异性有不正当来往。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甘AUX393号东风雪铁龙轿车和被告婚后所得的工资收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洪*辩称,原告所述双方认识、登记结婚日期、孩子情况属实,离婚理由与事实不符。我们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刚开始还可以,后来原告生病,把责任怪罪在我身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蒋**与被告洪*于2013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1月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生病后无法工作,没有收入来源,增加了家庭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致夫妻关系不睦。另查明,2014年9月购买了甘AUX393号东风雪铁龙二手车一辆,登记在被告洪*名下。

以上事实,庭审中查证属实,并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互敬互爱,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正确对待家庭生活中的矛盾。本案原、被告婚姻存续时间较长,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亦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理解和信任,共同维护家庭生活,夫妻关系定能和好,故对原告离婚之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蒋**与被告洪*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