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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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