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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曾某、被告荆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4年5月27日,原、被告双方在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现在分别为11岁、7岁。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性格差异较大,加之年龄悬殊,婚后矛盾不断。尤其被告犯罪入狱服刑,严重影响了原本就淡漠的婚姻关系,多年来被告未尽家庭的义务,导致夫妻感情早已破裂。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婚生女曾荆*甲、婚生子曾荆*乙判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情况属实。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后才结的婚,入狱前被告也是尽到了丈夫、父亲的义务,现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尽责,请原告再给被告一次机会,待出狱后一定弥补过失,故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27日,原、被告双方在兰州市城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12月7日生育一女,取名曾荆*甲,于2008年6月29日生育一子,取名曾荆*乙。2011年12月5日,被告荆*某因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被甘肃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二千元,刑期自2011年6月4日至2017年6月3日止,现被告在金昌监狱服刑。2015年11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婚生女曾荆*甲、婚生子曾荆*乙判由原告抚养。

另查明,1991年9月,被告荆某某与翠爱琴在兰州市**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后由于双方经常吵嘴打架,被兰州**民法院于1997年6月23日判决离婚。被告荆某某曾于2001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千元,2001年8月12日刑满释放。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二本、人口登记卡、(2011)城刑初字第1114号《刑事判决书》、(1997)城靖民初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荆*某因犯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入狱服刑6年,将两位年幼的子女交给原告独自一人抚养,其未尽到家庭的义务是显而易见的,加之双方实际年龄相差悬殊,婚姻基础较差,被告的犯罪服刑所带来的社会及家庭负面影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的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应准予离婚。鉴于被告现正在监狱服刑,不能正常地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婚生子女曾荆*甲、曾荆*乙暂由原告一人抚养,待被告刑满释放后,可另行提起诉讼处理抚养问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荆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曾荆*甲、婚生子曾荆*乙由原告曾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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