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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冯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冯某某经本院通知后,既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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