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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米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米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金*一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1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米某某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与本院受理的(2015)金执字第567号案(即张*申请执行张某某案)合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工资账户,待本院分期扣划后,再支付上述两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金*一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四)、(六)、(七)、(八)项中关于“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米某某财产折价款18501.59元”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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