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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于2012年2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0月31日生育一女叶*。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叶*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按其实发收入的30%支付孩子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相识恋爱、结婚及生育孩子的时间属实。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但原告要求的抚养费过高,应根据孩子现阶段实际需要、本地实际生活水平、被告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抚养费的数额。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于2012年2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0月31日生育一女取名叶*。婚后双方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另查明,被告叶某某每月实发工资3576元。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被告提交的结婚证在案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不能正确处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婚生女叶某原告要求抚养,被告亦同意,本院亦予以准许。对于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因被告叶某某有固定收入,本院酌定按其月收入的25%即900元予以给付。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叶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叶*随原告赵某某共同生活,被告叶*某每月承担抚养费900元至叶*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原、被告各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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