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金*一初字第1024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11月12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共同财产折价款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金*一初字第1024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中关于“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共同财产折价款20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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