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双方当事人和好生活为由,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