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双方当事人和好生活为由,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原告李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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