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七民初字第40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七执字第3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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