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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开始共同生活,2008年5月4日生一子张*,于2009年10月15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动辄离家出走,2013年7月,被告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无任何音信,现被告下落不明已经两年,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据此,请求判令与被告杨某某离婚,婚生子张*由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开始共同生活,2008年5月4日生一子张*。2009年10月15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7月被告无故离家至今未归,期间未与原告有任何方式的联系,原告多方寻找其下落未果。

上述事实,有婚姻关系证明、嘉峪关市公安局长城分局建设路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嘉峪关**区服务中心证明、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在与原告张*某共同生活期间,于2013年7月突然离家出走,至今仍下落不明,不尽家庭义务,原、被告间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的抚养,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子张*应由原告抚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张*由原告抚养。

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7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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