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5日、10月23日、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殷**、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秦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4月2日登记结婚,2009年5月13日生一女王*。被告及其家人重男轻女,嫌弃原告生了个女孩。被告大男子主义思想严重,不给家中经济补助,不给孩子抚养费,一直是原告在外打工挣点微薄的收入来养家。因原告在外打工不能照顾孩子,原告只能把孩子寄养在原告的娘家,由原告的父母抚养孩子。被告一直以自我为中心,很少尽家庭义务,有暴力倾向,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被告没有大男子主义思想,没有暴力倾向。被告对婚生女很在乎,没有重男轻女。孩子出生不久放在原告父母家,是原告坚持放在其父母家,因为原告的父母在城市,被告认为对孩子有利才同意的。2015年6月,被告去原告的父母家看孩子,遭到原告父母的拒绝,并非是被告不管孩子和原告。被告于2009年购买了房子,初衷也是为了给原告一个稳定的家。被告没有逼原告出去打工,原告为了更好的生活才出去打工。原告在外打工期间也有收入,但没有给家里一分钱,房屋贷款是被告一人偿还。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加之孩子年幼,故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4月2日登记结婚,2009年5月13日生一女王某。二人在共同生活中,因为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被告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一些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理解,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本案亦不具备法定的判决离婚的情形,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秦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