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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5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被告经常吸毒,屡教不改,对家庭无责任感,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再无和好可能。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井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07年被告受人诱惑后吸毒,现在已经戒毒。被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谈婚,2005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07年被告开始吸毒,被原告发现后,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5年4月被告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进行了处罚,双方再次发生矛盾,被告离家在其父母家居住至今。本案庭审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以夫妻感情未破裂为由不同意离婚,并保证不再吸毒,与原告好好过日子。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结合系自主婚姻,夫妻感情尚好。婚后由于被告的吸毒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对此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提交了公安机关关于被告已戒毒的证明,并且保证不再吸毒,原告应当再给被告一次改过的机会,双方还是有和好可能。法庭对双方感情基础、婚姻生活现状、双方之间矛盾产生的原因、和好可能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为妥善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案已于2015年12月10日当庭宣判,本院指定原、被告于2015年12月15日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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