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甲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甲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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