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不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同时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的申请。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杨*甲诉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马**与马*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苏*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林某某与满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姚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