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某某与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1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69年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可以,从去年开始被告沙某某开始折磨原告马某某,并扬言长子不是被告沙某某的儿子,同时还把原告马某某养老金的折子拿走,不给原告马某某钱。请求:1、与被告沙某某离婚;2、被告沙某某支付原告马某某夫妻财产折价款8万元;3、被告沙某某返还原告马某某的养老保险的折子;4、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沙某某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沙某某辩称,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只是在今年因为大儿子借钱的事情和原告马某某发生了矛盾,因此,不同意和原告马某某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69年举行结婚,婚后生育四个子女现都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因原、被告的长子借钱的事情,原、被告发生矛盾,导致两人分居一个多月。

本院认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

原告马某某认为,被告沙某某经常辱骂原告马某某,原告马某某实在无法忍受长期辱骂折磨,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马某某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被告沙某某认为,双方结婚时间长达46年,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和原告马某某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69年举行结婚仪式,未领取结婚证,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意见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因此,本案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视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经调解和好无望的,可准予离婚。依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马某某要求与被告沙某某离婚,但没有提供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任何证据,本案中也不存在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原告马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被告应珍惜几十年的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马某某提供离婚的证据不充分,鉴于两人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原告马某某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沙某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北藏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