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六某某诉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六某某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六某某以与被告辛某某已和好为由要求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六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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