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绽德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被告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举行了婚礼,2008年5月1日依法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育大女儿魏某某(现年六岁),二女儿魏某某(现年五岁),三女儿魏某某(现年二岁),由于被告不关心原告,且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为此被告经常打骂原告,极大地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告于2015年7月返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被告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因此要求坚决与被告离婚,婚生二女儿魏某某、三女儿魏某某由原告抚养,大女儿魏某某由被告抚养,由被告承担两个女儿的抚养费,婚后共同财产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魏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和睦、恩爱,被告从来没有打骂过原告,因此原告诉称不是事实,且原告怀疑被告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只是原告捕风捉影的猜想,根本没有原告所说第三者的事实,现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举行了婚礼,2008年5月1日依法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育大女儿魏某某(现年六岁),二女儿魏某某(现年五岁),三女儿魏某某(现年二岁),由于被告平时不关心原告,且原告怀疑被告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为此双方经常发生矛盾,伤害了原告的感情,原告于2015年7月返回娘家居住至今,致使纠纷产生。

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

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一份,证明被告有第三者的事实。

被告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

1、欠条两份,证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所欠被告堂**某某银器款66320元的事实。

2、欠条一份,证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所欠魏某某银器款86640元的事实。

3、借条一份,证明被告从魏某某处借款70000元,用于购买小轿车的事实。

4、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7月26日与被告父母分家的事实。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供的4份证据均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婚后虽为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原告并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正确对待家庭矛盾,仍有和好的可能。原告高某某要求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其效力本院予以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O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南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