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陈**、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1元,减半收取270.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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