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陈**、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1元,减半收取270.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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