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仙霞镇赵高塅村采公祠组与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仙霞镇赵高塅村采公祠组与被告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仙霞镇赵高塅村采公祠组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仙霞镇赵高塅村采公祠组以与被告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仙霞镇赵高塅村采公祠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仙霞镇赵高塅村采公祠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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