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衡南县**有限公司与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南县**有限公司诉被告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衡南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衡南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颜*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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