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南县**有限公司诉被告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衡南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衡南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颜*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衡**务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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