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舒*良诉被告李**、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李**、舒*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李**、舒**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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