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市**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衡阳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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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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