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肖**与孟**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滦南县人民法院(2015)倴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杨**、陆**等与匡**执行裁定书
李**、李**等与任**、郝**执行裁定书
周**与周**执行裁定书
王**、翟*平等与姚**执行裁定书
赵**与刘**、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佟**与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赵**、刘**、杜**与张*、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孟**与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魏**与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