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肖**与孟**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滦南县人民法院(2015)倴民初字第17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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