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赵**、刘**、杜**与张*、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赵**、刘**、杜**与被执行人张*、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4)乐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该案总标的39.600132万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2015)乐执字第257号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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