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赵**、刘**、杜**与被执行人张*、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4)乐刑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该案总标的39.600132万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2015)乐执字第257号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周**与周**执行裁定书
王**、翟*平等与姚**执行裁定书
肖**与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与刘**、张**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佟**与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孟**与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魏**与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周**与张*、徐**、赵**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