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4)乐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该案总标的1.9453万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2015)乐执字第171号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佟**与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赵**、刘**、杜**与张*、刘**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孟**与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魏**与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颜**与颜**、张**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王**、姚**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卢**与乐**力公司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卢**与张**、唐山市曹**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李*、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