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陆**等与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杨**、陆**、杨**诉匡文生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唐山**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丰刑初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陆**、杨**于2014年4月16日向唐山**民法院申请执行,唐山**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是126771.98元。经查被执行人匡文生正在监狱服刑,且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陆**、杨**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执字第3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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