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滦县**限公司申请执行赵**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滦县**限公司申请执行赵**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的(2015)北民执字第4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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