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滦县**限公司申请执行赵**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的(2015)北民执字第4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姜**与马**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赵**与李**执行裁定书
赵**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柴**与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杨**与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赵**与梁**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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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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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甄**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