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孙**等三人诉王**、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王**、王**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河北省**民法院(2014)唐*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此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赵**与李**执行裁定书
赵**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柴**与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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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甄**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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