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王**申请执行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4)丰执字第37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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